1. 关键时间节点
30天:外贸公司购买出口货物后,必须及时收到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有关的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生效。
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申报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申报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免税和退税申报手续。
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当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交出口收汇核销表(不包括远期汇款)。
延长3个月:纸质出口退税凭证遗失或填写错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更换或修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延长出口退税申报时间,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2.出口退税时间限制: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也就是说,如果过了退税申报截止日期但符合相关退税条件的,仍可以申报退(免)税,但是需要在申报同时一并报送收汇材料
3.备案单保存时间
申报出口退税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单证备案,最新需要备案的资料如下:
1)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4)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