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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假自营、真代理“是什么?

songziqing 发布时间:2024-06-18 10:56:00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和《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1. “假自营、真代理"是什么?

税务部门在检查出口退税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时候,往往会对“假自营真代理”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什么是“假自营真代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包括: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或是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或是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又或是

(4)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总而言之就是,原本是第三方主体(公司或者个人)出口的货物,但是冠之以出口企业自己的名义出口。

  1. ”假自营、真代理"的涉罪边界

外贸企业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判断“假自营、真代理”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

(1)考察外贸企业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可以从以下方面着眼:一是外贸企业开展相关出口业务的目的是获得正当的经济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二是外贸企业是否存在获取明显不合理利益的情形;三是外贸企业是否对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完全尽到了严格审查、把关的审慎义务;四是外贸企业是否与骗税团伙共谋骗取出口退税;五是外贸企业以往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2)考察外贸企业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主要从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是否是真实货物出口,是否实施了假报出口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着眼。税务机关若仅仅因为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就认定与骗税相关,实际上忽视了最核心的因素,即交易的真实性。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和出口,才是申报退税的根本。如企业申报退税提交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税务机关在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企业虚假出口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企业存在骗税行为。

(3)考察外贸企业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出口退税的本质是“先缴后退”,即出口企业本身必须先缴纳税款,才能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反之,骗取出口退税只有在企业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也就是说骗取出口退税的实现,需要以出口货物未缴纳进项税,申报出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前提,这是打击骗税行为的根本所在。因此,在交易真实且前端环节已经足额缴纳相关税款的前提下,将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款认定为是企业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违背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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