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今年将聚焦六个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利用骗取出口退税、以虚开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财政返还和政府补贴、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异地虚开、变票虚开等严重涉税犯罪。
其中出口退税中有一种退税行为叫“四自三不见”,是指外贸企业在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中间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和自行报关。
“四自三不见”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四不三不见”的表现形式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就是允许“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在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出口交易”。
”代理出口业务“与”买单业务“区别
“代理出口业务”与“买单业务”对于外贸企业来说,都是利用出口经营权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而对于组织货源、运输、检验以及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货物的具体情况等都不用操心,所以一些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或出口业务不熟悉的出口企业往往混淆其本质上的区别,这是十分有害的。
“代理出口业务”是出口企业根据被代理企业的委托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代理行为受法律保护。
“买单业务”则属于”四自三不见“,是一种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的违法行为。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的外贸企业在所代理的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受托代理的外贸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代理出口业务”中委托方不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只按双方事先商定的代理出口协议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而在税收政策上国家对出口企业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虽然一些外贸企业误认为“买单业务”是在从事代理出口业务,但对于这种违反正常外贸出口经营秩序的业务,不管外贸企业的动机如何,在税收政策上是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而且一经发现不仅要没收非法所得,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