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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规则与风险防范

songziqing 发布时间:2024-07-05 10:09:16
  1. 收汇期限

(1)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3)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1. 收汇资料内容

收汇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1)《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2)举证材料:

  • 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 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 .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序号

视同收汇原因

举证材料

1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的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 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提供报刊等 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 证明。

5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 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 报证明。

6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 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

因溢短装的

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 单证。

8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 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提供出口合同。

9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

提供相关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

因其他原因的

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1. 收汇风险

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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