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什么时候会发函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有疑问的话(如有骗税嫌疑),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进一步审查没有疑点的,税务部门会继续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审核之后无法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重点关注情况
有以下情况的企业会被要求提交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复函调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调查结果
复函调查的结果有以下几种:
(1)复函确认企业有虚开发票等虚假申报情况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2)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3)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为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