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融资租赁货物也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但是有一些限制。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 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
政策内容
(1)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对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 5 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自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 在 5 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3)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4)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或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 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 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 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相关出口退税政策 执行
适用条件
(1)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 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 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 14 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 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 50 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3)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 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