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领域熟悉的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何不同?两者的适用范围又是什么呢?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
(1)先进制造业企业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先进制造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集成电路企业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集成电路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对适用加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3)工业母机企业
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工业母机企业指: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加计抵减计算
(1)计算公式
(2)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不得加计抵减三种情况: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
哪些企业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先进制造业企业如全部货物劳务及服务均为出口的(包括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先进制造业企业既有内销,亦有出口的,则应区分内销和出口的进项税额,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