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的申请需要很多材料,下面就是所需的原始凭证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如果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可以再次用于申报退(免)税。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的,在经过确认以后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同样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
如果是自己申报的企业需要提交报关单。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经批准以后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