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但是仅限于与我国接壤的国家进行出口贸易。
适用地区
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 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限制
(1)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3)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 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 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所需材料
(1)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条件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的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0 号)相关规定,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退税
(2)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